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情形如下: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某非营利性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多项诊疗服务,后被监管部门查处。
案例二: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他人,导致一系列违规行医行为的发生。
在这些案例中,明显可以看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带来了严重后果。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而医疗机构自身也应该清楚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医行为。同时,患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法律的权威性不容挑战,任何非法行医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