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案例一:在某起医疗纠纷中,医学会在组建专家库时,未严格审查候选人的条件,导致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入了专家库。在后续的鉴定过程中,因专家的专业能力不足,给出了不合理的鉴定结果,引发了医患双方的争议。
案例二:一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在聘请专家时,没有充分考虑专家的健康状况能否胜任工作,其中一位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参与,影响了鉴定的进度和准确性。
在医疗纠纷中,医学会组建专家库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从法律角度来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筛选专家库候选人,以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如案例一中,医学会的疏忽可能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可信度,进而影响整个纠纷的处理。同时,对于专家的健康状况也不容忽视,如同案例二,若因健康问题影响鉴定工作,不仅对医患双方不公平,也会损害医学会的权威性。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权对专家库的组建和专家的资质提出合理质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