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一: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其配偶乙、子女丙和父母丁均在世。按照法律规定,乙、丙、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将共同继承该房屋,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案例二:戊去世后,其丧偶儿媳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己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房屋遗产的继承。
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应明确自己的继承顺序和应得份额。如案例一所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在案例二中,丧偶儿媳的特殊情况得到了法律认可,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如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有争议等。此时,各方应保持理性,依法依规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