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住也是要交物业费的。没有规定业主不在小区住可以不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
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张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后一直未入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物业费,张某以未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未实际居住,但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服务义务,张某应缴纳物业费,最终判决张某败诉。
在这起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即使房屋未住,业主也不能随意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只要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这是对物业服务价值的尊重,也是维护小区正常运转和全体业主利益的需要。业主不能以未实际享受服务为由而拒绝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李某有一处房产长期空置,其认为自己未使用房屋就不应缴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物业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判决李某需缴纳物业费。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房屋是否居住并不是判断是否缴纳物业费的标准。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公共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居住而停止或减少相关服务的提供。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责任,这是保障小区良好秩序和环境的基础。如果业主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缴费,那么物业公司将难以维持正常运营,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业主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这也是维护自身权益和小区和谐稳定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