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交与不交影响判刑和减刑。会对减刑有一定限制,但仍然可以减刑。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如果积极上交了罚金,判决结果一般会对悔罪表现有一定的认可。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服刑期间,王某一直表现良好,积极接受改造,但他始终未缴纳罚金。到了减刑考核时,监狱方面鉴于其良好表现给予了减刑建议,但法院在审查时考虑到未缴纳罚金这一情况,对减刑幅度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罚金未缴纳对减刑是有影响的。虽然王某在服刑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但罚金的缴纳也是体现其悔罪态度的一个方面。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对减刑幅度作出限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提醒当事人,应尽可能地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包括缴纳罚金,以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后果。
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并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判决后,张某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罚金。在后续的服刑过程中,张某继续保持良好的表现。在减刑时,法院鉴于他积极缴纳罚金以及一贯的良好表现,给予了相对较大幅度的减刑。
此案例很好地说明了积极缴纳罚金对减刑的积极作用。张某通过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向法院展示了其真诚的悔罪态度,从而在减刑时获得了更有利的认定。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的一种鼓励和认可。当事人应正确认识到缴纳罚金等义务的重要性,不可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