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案例一:李某曾是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竞业限制期内,李某违反协议加入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原公司通过调查取证后将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张某是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结束后,张某自主创业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原单位认为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但由于竞业限制期限已过,法院未支持原单位的诉求。
在竞业限制的相关案件中,首先要明确人员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人员才适用竞业限制。其次,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内容,包括范围、地域、期限等,必须合法且明确,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如在案例一中,李某违反明确的竞业限制协议就需承担责任。而在案例二中,因竞业限制期限已过,张某的行为便不构成违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准确理解和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