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判三年,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的,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张某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多次帮助同监室人员解决矛盾,还主动协助监狱管理人员维护秩序,表现出了良好的悔改表现。监狱方面根据其表现,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经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对张某予以减刑。
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后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过程中,李某认真悔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学习,还在一次监狱火灾中奋勇抢险,有立功表现。执行机关据此提出减刑建议,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减刑。
在累犯判三年的情况下,能否减刑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和李某,他们通过自身的积极表现,获得了减刑的机会。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鼓励和引导。但同时,减刑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执行机关要如实提出建议,法院要公正审理,确保减刑的公正与合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罪犯来说,要明确认识到只有真正悔改和立功,才有可能获得减刑的待遇,从而促使其在服刑期间努力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