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案例一: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因与申请人存在私人恩怨,故意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该工作人员受到了行政处分。
案例二:一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工伤认定事宜时,收受了当事人的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该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肩负着重要职责,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务。对于那些违规行为,无论是不受理申请、弄虚作假、保管不善证据还是收受财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是对工作人员自身行为的约束,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切实维护好劳动法律秩序,确保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等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