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的成立需要具备的要件:
1、按份之债的债务人应当为二人以上;
2、按份之债的标的应当为可分标的;
3、按份之债应当事先约定债务份额;
4、法律规定的其他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 10 万元,约定每人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份额。后丁要求甲偿还全部债务,甲以只应承担三分之一为由拒绝。
案例二:A、B 共同购买一批货物,价值 20 万元,双方约定各承担一半费用,后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在案例一中,甲、乙、丙之间形成了按份之债,每个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甲有权只履行自己的那部分份额。丁要求甲偿还全部债务的要求不合理。在案例二中,A 和 B 对货物的费用承担属于按份之债,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各自的份额来确定责任和权利。按份之债的明确约定对于各方权利义务的划分起着关键作用,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按份之债时,要注意约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