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公然同居,女方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男方经常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女方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离婚时女方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并获得法院认可。
在离婚纠纷中,对于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当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应勇敢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是对自身所受伤害的一种弥补,也是维护婚姻关系中公平正义的体现。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以确保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