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一:小王的父亲再婚,继母带来一个孩子小李,小李在成长过程中一直受到小王父亲在经济上的供养以及生活上的扶养、教育,后小王父亲去世,留下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有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例二:小张是老张的继子,小张成年后在经济上供养老张,并且在老张生病期间给予劳务上的主要扶助,当老张离世后,小张依法享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上述所说的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其继承权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权益。法律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