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根据以下情形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可以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长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以此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李某所在的公司规章制度存在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李某的权益。李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获得相应补偿。
在实践中,劳动者需准确判断自身情形是否符合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如确实存在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引发此类纠纷。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