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 公司在其登记辖区外开展业务,以该辖区外的机构名义签订了大量合同,但并未设立分公司。后因合同纠纷,对方以 A 公司无经营资格签订合同为由提起诉讼,A 公司因此遭受了较大损失。
B 公司在外地进行生产活动,未设立分公司,被相关部门查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设立分公司,以符合经营规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若不按照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经营上的困境。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需要设立分公司的情形时,及时进行登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以确保自身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保障。同时,企业也应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避免因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