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证人王某为了报复嫌疑人,故意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言,称嫌疑人曾向他承认过盗窃行为,导致嫌疑人被错误定罪。后来真相大白,王某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在某故意伤害案件的审判中,鉴定人李某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贿赂,故意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意图陷害另一方当事人。最终李某的行为被发现,他也因伪证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伪证罪的危害是极大的。无论是证人故意作虚假证言,还是鉴定人等故意出具不实的证明、鉴定等,都可能导致司法公正被严重破坏,使无辜的人受到冤枉,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同时,也提醒每一个参与刑事诉讼的人,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切不可为了私利而故意作伪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