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离婚可对方不同意,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对方不同意,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多年,甲发现乙长期与他人同居,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乙不同意离婚,但仍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和丁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丙起诉离婚,丁虽不同意,但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准予丙和丁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通过诉讼途径是有效的解决方式。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裁决。如存在重婚、同居、家暴、恶习等情形,或符合分居条件等,即便对方不同意,也可能判决离婚。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障和对无实质婚姻关系的合理处置,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理性对待婚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