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婚姻这种行为属于婚内出轨。网络婚姻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它的实际作用已经影响到了现实的婚姻关系,所以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作为婚姻出轨来界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就任凭其危害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张某沉迷于网络婚姻游戏,在游戏中与他人结为虚拟夫妻,且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与游戏中的“伴侣”在线下有频繁联系和暧昧言语。李某发现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婚姻关系,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
王某与赵某婚后,王某在某社交平台上与他人进行虚拟婚姻互动,发展到后期与对方产生了深厚感情,对赵某逐渐冷淡。赵某察觉后,以王某婚内出轨为由提起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显然对现实婚姻造成了极大冲击。虽然网络婚姻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但当这种行为越过了正常界限,对配偶的情感造成实质性伤害时,就应当被认定为婚内出轨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均有义务保持忠诚,任何可能破坏婚姻稳定和忠诚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同时,对于此类情况,受害方要及时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