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A 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在核查债权时,仔细审核每一笔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问题上,经过充分讨论和权衡后作出合理决策。
B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会议积极发挥作用,在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时秉持公正公平原则,同时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各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至关重要。其各项职权的行使都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比如核查债权,这是确保债权准确无误的关键步骤,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而对于通过各种方案,如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从自身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进行慎重考虑和表决。只有这样,债权人会议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