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偿还债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乙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丙予以偿还。
另一个案例是,A 向 B 借款 5 万元,C 为一般保证人。B 在未对 A 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就要求 C 承担保证责任,C 依据法律规定拒绝了 B 的要求。
在第一个案例中,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甲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乙有权直接要求丙承担债务,丙的偿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第二个案例中,C 作为一般保证人,B 在未满足法定条件时要求 C 承担责任,C 的拒绝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两个案例鲜明地体现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不同之处,以及法律对于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债权人与保证人在相关事务中都应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