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在试用期间,公司发现李某的工作能力与当初面试时所表述的有较大差距,经过评估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便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且经多次提醒仍不改正,公司最终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评估标准来证明。而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合法且明确,同时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这样才能确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