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某是一名农民工,在一家未参保的企业工作时遭遇工伤。企业拒绝支付相关待遇,李某通过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王某在未参保的单位工作受伤后,单位试图逃避责任。王某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让单位承担了应有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要坚定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收集证据,如工作证明、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等,这对于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同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要毫不犹豫地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