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用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专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则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除此之外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用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一: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李先生有一块价值不菲的名表,是其婚前购买一直佩戴使用的。在离婚时,王女士主张该名表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最终认定该名表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其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案例二:张先生和赵女士婚后,张先生购买了一款高端相机用于个人摄影爱好,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赵女士认为该相机是婚后购买应属于共同财产,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相机虽为婚后购买,但主要用于张先生个人兴趣,具有专用性,判定为张先生个人财产。
在判断个人用品是否为共同财产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分析其性质和用途。就如上述案例,对于明确专属于一方使用的物品,即使是婚后取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个人用品兼具双方使用的性质或其获取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那么就可能存在争议,需要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准确界定。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最好能有明确的约定,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