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转正后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共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已过试用期转正。其因个人原因想离职,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公司收到通知后,依法为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王某在试用期内发现工作并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前三日通知了用人单位,随后顺利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和王某的做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即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需注意,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时,都应秉持合法、诚信的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