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是可以将遗产指定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该行为视为遗赠。
但是被继承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王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指定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张某,而王某有一个经济困难且身患疾病的侄子。后来王某去世,张某依据遗嘱要求继承财产,王某的侄子则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也应得到部分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有权将遗产指定给继承人以外的张某,但由于其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王某应当为侄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保留,侄子有权要求在遗产中获得合理的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李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一处房产赠给其朋友刘某,李某的子女知晓后表示反对。但李某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李某子女的反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李某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将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刘某。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应当尊重李某的意愿,由刘某取得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