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杀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因个人情感问题,在工作场所内自杀身亡。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经调查核实,该员工的自杀行为属于其个人原因导致,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地宿舍内自杀,尽管其家属极力主张认定工伤,但由于证据表明该工人是因自身心理问题选择自杀,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申请被驳回。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自杀行为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自杀一般是由个人自身的因素所引发,而非因工作直接导致的伤害。在工伤认定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能够证明自杀行为与工作存在紧密关联或因工作原因间接导致,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探讨和认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职工自杀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工伤,这也是为了维护工伤认定标准的严肃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