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问题有:
1、组织措施;
2、技术措施。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某企业未落实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导致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员工认为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严重失职,将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企业未能尽到应有的劳动保护责任,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个案例中,某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忽视了技术措施的重要性,长期让员工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下工作。最终一名员工因长期接触不安全因素而患上职业病,员工向工厂提出赔偿要求。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判定工厂应为员工的职业病负责并给予赔偿。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且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组织措施还是技术措施,都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一旦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时刻牢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避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