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XX居民、XX居民、XX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XX居民、XX居民、XX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王某与李某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因李某未带齐相关证件,导致当天未能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李某补齐证件后,两人才顺利完成离婚登记。
张某与外籍丈夫准备离婚,却忘记携带丈夫的有效护照,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回家取来护照才得以继续办理手续。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否则可能会像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延误离婚的办理。同时,双方也应该在离婚前对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离婚协议书内容准确完整,符合双方意愿和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使离婚过程更加顺利、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