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能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缴纳,用人单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离职时要求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李某遂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征收机构责令公司限期补缴。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依法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而公司试图逃避缴纳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张某从单位辞职时,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但单位拒绝。张某将单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单位应当补缴。
这起案例明确显示,劳动者辞职时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其应尽的社保缴纳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