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的孩子如果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是可以继承遗产的,并且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李,后李先生二婚,与现任妻子共同抚养现任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小王。多年后李先生去世,未留下遗嘱。小李认为小王不应继承父亲的遗产,而小王则主张自己有权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如果能证明与李先生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比如在生活上受到李先生的扶养、教育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小王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先生的遗产。李先生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在此情况下,小李应尊重法律规定和小王的继承权。
张女士二婚时带着自己的女儿小张嫁给了赵先生,赵先生对小张关怀备至,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教育上也尽心尽力。赵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赵先生的亲生子女对小张继承遗产提出异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张因为与赵先生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赵先生的亲生子女的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