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如下:
1、运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2、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在某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随后按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乙在另一公司工作,在未与公司沟通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多日,公司以自动离职处理。
在甲的案例中,其按照正常程序辞职,这是合法合理的行为,保障了自身和公司双方的权益。而乙的行为则是不恰当的,自动离职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劳动者应明确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区别,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来处理离职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对于自动离职等情况要依据相关法律和内部规定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