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一:王某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长期与王某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而另一个子女有扶养能力却未尽扶养义务。在分配王某遗产时,与王某共同生活的子女获得了较多份额,未尽义务的子女则少分甚至未分。
案例二:张某的继承人中,有一位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对其给予了特别照顾,分配了较多份额。
在遗产继承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分配原则,以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遗产是对其付出的认可和鼓励。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遗产也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这要求继承人在对待被继承人时应秉持责任和良心。同时,继承人之间也应充分协商,尊重彼此意见,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遗产分配问题,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当然,具体案件中还需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权衡,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