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如下: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 A 法院,乙公司认为案件应由 B 法院管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A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 B 法院。
案例二:丙起诉丁,丁在法院受理案件很久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超出了提交答辩状期间,法院最终认定该异议无效。
在案例一中,乙公司正确行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且提供了充分证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了合理的裁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公正。而在案例二中,丁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异议不被认可。当事人在涉及管辖权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准确把握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