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造假的招数:
招数一: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
招数二:在不同控股程度子公司间的安排销售;
招数三:上市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
招数四:变更销售收入确认方式。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案例一:某上市公司通过与关联方的虚假交易来虚增业绩,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营造出业务繁荣的假象,但实际这些交易并无真实商业实质。
案例二:一家上市公司频繁在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之间安排不合理的销售,借此操控财务数据,误导投资者和市场。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这些造假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造假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动摇了市场的信心。对于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严厉惩处,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投资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甄别能力,在发现造假迹象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