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与他人同居,乙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对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丁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确看到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时,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如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极大伤害,准予离婚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而家庭暴力更是不能容忍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制止和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法律的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同时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