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具体如下:
1、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案例一:甲因犯严重罪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起始日期从判决生效时起算。
案例二:乙因犯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自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乙便开始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一年。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对犯罪分子权利的限制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如上述案例一,明确了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点。而案例二则清晰展示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两者在起始和期限上的一致性。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精确计算和把握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