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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瑞律网整理发布 103°c 2025-01-02
导读:刑事辩护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例说法】

李某身为法院执行法官,在处理一起经济执行案件时,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巨额财产无法追回,造成了重大损失。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作为执行法官的职责,构成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其严重的失职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法】

张某作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律师点评】

张某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和责任,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于此类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量刑,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所有从事司法执行工作的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执行工作,不能肆意妄为,损害当事人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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