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身为法院执行法官,在处理一起经济执行案件时,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巨额财产无法追回,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作为执行法官的职责,构成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其严重的失职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作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张某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和责任,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于此类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量刑,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所有从事司法执行工作的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执行工作,不能肆意妄为,损害当事人和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