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后李某突然失踪,王某多方寻找无果。两年后,王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随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当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时,先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是合理的选择。这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对于婚姻关系处理的规定。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婚姻关系中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责任意识,尽量避免出现此类情况。若不幸遭遇,应依法依规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某和赵某结婚后,赵某外出后长期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张某在等待两年后,按照法律程序先申请宣告赵某失踪,接着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离婚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为解决离婚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问题提供了可循的路径。申请宣告失踪和提起离婚诉讼的有序进行,有助于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要了解并运用好这些法律规定,以便妥善处理婚姻中的难题,实现自身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