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保存侵权证据,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也可以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一:A 公司是一项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现 B 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了其专利技术。A 公司在充分收集证据后,与 B 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 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案例二:C 公司的专利被 D 公司侵权,C 公司向专利局举报。专利局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了 D 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这是后续维权行动的基础。与侵权人协商是较为便捷的途径,但如果协商不成,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是必要的。就如上述案例,A 公司通过协商成功维权,C 公司借助行政手段取得了成效。同时,法律赋予了专利权人多种途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以达到有效制止侵权、获得合理赔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