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去申请保外就医。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例一:某诈骗犯在服刑期间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确认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监狱按照相关程序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该诈骗犯成功获得保外就医。
案例二:一名诈骗犯声称自己身患重病申请保外就医,但经调查发现其病情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最终其保外就医申请被依法驳回。
在判断诈骗犯是否能保外就医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对于确实身患严重疾病且符合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给予其保外就医的机会,以体现法律的人道关怀。但同时,对于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保外就医资格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确保每一个决定都符合法律的宗旨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