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闭,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下: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王某在某企业工作了 5 年,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关闭。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王某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企业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将王某的部分奖金和津贴排除在外,仅以基本工资计算。王某认为不合理,与企业产生争议,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所在的企业关闭,李某工作了 3 年 7 个月,企业按照 4 个月工资给予李某经济补偿。但李某发现企业在计算月工资时,未将其加班工资计算在内,李某遂与企业协商,在协商无果后,李某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企业关闭的情况下,职工应明确自身可获得的补偿权益。如遇到企业未依法给予足额补偿的情况,应及时主张权利。像上述案例中王某和李某,面对企业不合理的补偿计算方式,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或仲裁程序来解决,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同时,企业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准确计算并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在补偿计算中,应包含职工的所有合法收入,不能随意扣除或遗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职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