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检测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案例一: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工伤认定后,其所在单位未及时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张某自己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最终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张某据此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李某发生工伤后,其近亲属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按要求提供了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鉴定结果显示李某存在一定程度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李某依据此鉴定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职工至关重要。它是确定工伤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都应重视这一程序。在实践中,要确保及时提出申请,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以保障鉴定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