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价证券的分割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李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于他们共同持有的大量股票产生了分歧。双方无法就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鉴于股票的数量较多且市价评估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按比例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有价证券分割的规定。当双方协商不成且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的做法是合理且符合法律精神的。这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离婚案件中涉及有价证券的分割时,当事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张女士和陈先生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共同持有的债券分割存在争议。他们尝试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他们将此事交由法院裁决。法院在审理后,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无法按照市价准确分配,便依法按照债券的数量进行了按比例的分割。
这个案例凸显了在处理有价证券分割问题上,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当协商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是必要的。在此过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重视财产的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