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如下: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中小股东张某发现公司董事李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张某依据相关规定,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未予回应。后张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维护了公司利益。
乙公司股东王某发现监事赵某有违法情形,其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遭拒,在符合条件后王某自行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胜诉。
在实践中,中小股东要善于运用股东诉权来保障自身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内部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时,股东直接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就是重要的法律武器。但股东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行使权利,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同时要把握好诉讼的时机和策略。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应充分评估自身诉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确保诉讼的效果和目的得以实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以平衡股东、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