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战时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等。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过失损坏了一处军事通信设施,导致该设施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军事行动受阻。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军事禁区附近活动时,无意间损坏了部分军事设施,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军事行动产生了较大影响。经审判,李某被判处相应刑罚。
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明确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这是定罪的关键要素之一。其次,对于后果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以确保公正量刑。同时,战时犯罪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事安全的特别重视和保护,提醒人们在特殊时期更要谨言慎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一时疏忽而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