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抓人按规定是公安机关自己出费用,但是,有的公安机关可能因确实缺乏费用而无法去抓人,也可能以缺乏费用为而拖延。所以,有的被害方宁可自己出钱让公安机关去抓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急于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表示经费紧张。被害人家属为了能尽快将嫌疑人抓捕归案,主动提出承担部分抓捕费用。最终,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获。
还有一个案例,某地区发生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因费用问题出现抓捕延迟的情况,被害人家属知晓后积极提供资金支持,使得抓捕行动得以顺利开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按规定抓人费用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形。当公安机关因费用问题影响到正常执法时,被害方主动出资协助抓人,从某种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正义。然而,这也凸显出部分地区执法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重视并加以解决,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依赖被害方的出资。同时,被害方出资的行为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出现违法违规操作,以免引发其他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