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一:甲、乙、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甲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丙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甲得到了较多照顾,乙多分了遗产,而丙则少分甚至不分。
案例二:A、B、C 同为继承人,A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B、C 平时对被继承人关心较少。最终在遗产分配时,A 获得了相对较多的份额。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旨在保障公平和合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是对其付出的认可;而对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是对其行为的一种制裁。在具体案件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配,以维护各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继承人之间也应秉持公平、合理的态度,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