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甲欠乙 100 万元,在债务到期前,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价值 80 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丙。乙得知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甲的转让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在对乙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乙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这一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对该撤销请求进行公正的裁决。
丁公司欠戊公司 500 万元,丁公司将其一项重要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己公司,而己公司明知该情况。戊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此案例中,丁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且己公司明知该情形,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戊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在审查时,需仔细认定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以及己公司是否知晓,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