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5、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6、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7、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张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不堪忍受最终提出离婚,并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且李某无过错,支持了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又如王某发现其配偶陈某与他人同居,在离婚诉讼中,王某以陈某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经调查核实后,法院也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获得损害赔偿。这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法律保护和救济,也是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认定是否满足损害赔偿的条件,确保公正公平的裁决。同时,也提醒广大夫妻要珍惜婚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对方造成伤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