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基本要求:
1、男女双方出于自愿而解除婚姻关系;
2、男女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3、男女双方已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他们在协商过程中,就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认真审核了他们的相关材料和协商内容,确认符合离婚的基本要求后,依法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赵某和孙某虽也打算离婚,但在财产处理上存在较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他们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符合离婚的基本要求,需要先解决好争议事项后再来办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离婚的基本要求是明确且必须遵守的。只有双方出于自愿,并且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关键事项上协商一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才能够顺利完成离婚登记。如果存在争议未能解决,是无法完成离婚程序的。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时,要认真对待这些要求,做好充分的协商和准备,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核,也是保障离婚程序合法、公正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