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非登记方对于该财产的权属应当有清晰的认识;
2、如果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3、如果非登记方希望自身权益获得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在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小明和小红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小明出资较多但房产只登记在小红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小明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权益,但因没有书面协议证明其出资性质和对房屋的权益约定,导致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由于对自身权属没有清晰认识,也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权益,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这就提醒大家,婚前共同买房时,一定要对各种情况有明确认知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小李和小张婚前共同买房,小李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后来小张私自将房屋出售,小李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在此案例中,虽然房产登记有小李名字,但小张的私自出售行为也给小李带来了损失。这说明即使进行了房屋变名登记,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双方还需在婚前就对房屋的处置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