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甲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乙和丙得知后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经协商,双方无法确定各自购买比例,而乙和丙在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0%和 60%。最终按照出资比例,丙获得了优先购买甲股权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当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既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股东戊持有 X 公司股权,因戊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法院依法通知了 X 公司及全体股东,股东己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后,该股权被依法转让给了第三方。
此案例中,股东己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这提醒股东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相关动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失去机会。